“我通過中介買了一輛二手車,去維修廠被告知發動機泡過水。”昨日,市民陳先生撥打本報黨報熱線83751111反映,10月底他從福州“車來車往”車行花了2.3萬元購買了一輛海馬小轎車,經檢測后發現是一輛“泡水車”,中介卻稱已簽訂了合同,拒絕其退車要求。
“當時看到這輛車5年行駛了7萬公里,覺得車沒有什么大問題。”陳先生告訴記者,11月2日提車過戶,當時賣方和中介并未出示檢測報告,當時中介說車有事故或泡水可包退。出于對中介的信任,他一次性付清了購車款。
“11月2日,我提車后把車開到了修車店,結果被告知車輛底盤已經生銹,是被泡過水的車輛,之后我又找了具有二手車鑒定評估資質的‘車況寶’咨詢,也被告知車輛泡過水。”陳先生說,自己隨后找到車行,可車行卻不認賬,說合同并沒有對二手車質量作出約定,所以他們不負責。
昨日,記者聯系到“車來車往”車行負責人連經理。他告訴記者,當時與陳先生簽訂的是一式三份的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的是無爭議條款,也就是說雙方都確定好了車況,且當時陳先生已經試駕過車,并認可車子沒問題才簽的合同。“現在他說汽車有問題,購車款我們已經交給賣方了,也追不回來。”連經理表示。
一些從事二手車交易的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合同問題一直是國內二手車交易當中經常遇到的一種糾紛,其中大部分都是車況不明,所以在簽合同時一定要寫清楚車況。福建至圣律師事務所律師謝振華認為,如果陳先生從購車到發現問題的時間在一年之內,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可以以“重大誤解”為理由解除合同并獲得相應的賠償。“原車主未告知中介車子泡過水,這里就有一個隱瞞的問題;中介方也沒有盡責,未追問車子是否有瑕疵。作為消費者來講,屬于可以理解的一個過失,因為他畢竟不是行家,沒有什么太大的過錯。”謝律師建議,陳先生不妨通過法律手段來維權。
責任編輯:黃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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