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在暴雨導致的汽車泡水受損事件中,不少車主向小區停車場管理方索賠,往往被物業公司以“暴雨為不可抗力,法律規定無需賠償”為由搪塞過去。近日,江蘇省消費者協會召開了“泡水汽車”消費維權研討會,明確在此種情況下,如果物業公司沒有盡到保管和告知義務,則必須承擔車主的損失。
江蘇省保險行業協會數據顯示,7月初的一場大雨,讓江蘇1萬多輛汽車變成了“泡水汽車”,一家業內知名保險公司,暴雨當天接到超過6000輛汽車因水淹問題造成的出險電話。車主尋求停車場物業索賠時,被物業公司以“暴雨為不可抗力,法律規定無需賠償”為理由進行拒絕。
江蘇省消費維權律師團律師夏福榮表示,汽車泡水的責任劃分主要來源于民事合同,一種是保險合同,另一種是保管合同。汽車停在小區停車場內,物業公司作為保管人,有提醒、通知、保管的義務。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控制是判斷不可抗力的3個重要因素。前不久的暴雨雖然是自然災害,不容易避免和控制,但是通過天氣預報、雷電預警等,人們可以提前知曉,所以并不是不可抗力,物業公司不可以此為借口拒賠。
下暴雨前,物業公司應當及時采取應對方案,通知車主將車駛向高處,及時檢查小區排水系統,及時設置一些沙袋來擋雨等。如果物業公司沒有盡自己作為保管人的義務,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如果車主將車輛停在公共停車場類似場所被水淹了,公共場所管理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車主也可以向公共場所管理人主張侵權責任,要求賠償損失。
針對網絡傳言“如果汽車泡水后點火發動了,保險公司將不會賠償任何損失”,江蘇省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翟家峰表示,這是對現行車險的一種誤讀。“一般情況下車損險都會附加的一條免責條款,車輛淹水后二次啟動,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及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發動機損壞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也就是說,車輛泡水熄火后,二次發動造成的發動機損壞,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但是車輛進水造成的其他部分的損壞,保險公司還是會依照原先的合同條款,對發動機以外的損壞給予理賠。”
對于這種情況,專家也為消費者支了一招,車主可以購買發動機特別損失險,即俗稱的涉水險,這是一種附加險,在投保了基本險后,車主才可以投保附加險。涉水險的價格一般為車險保費的5%,依照車輛的不同價位,涉水險一般每年幾百元左右不等。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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