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體檢-健康的體魄,是高校培養人才的重要基礎
(1)切除一肺葉二年以上,肺功能恢復良好,或其他主要臟器(如肝、脾、腎、腸、胃等)做過較大手術二年以上功能恢復良好者;凡有肝炎、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腸潰瘍、慢性支氣管炎、關節炎等病史(14歲前患過上述各種疾病確已治愈者,不在此例);甲狀腺機能亢進已治愈一年,無癥狀者。限報工科的地質勘探、采礦、測繪、水文、公路、橋梁、建筑、民航、海運、海洋漁業各專業,農科的土地規劃專業,林科的林業、森林采伐、運輸機械、水運各專業,文科的考古專業,刑偵專業,體育專業,藝術類的管樂、聲樂和表演、舞蹈等專業。
(2)肱動脈收縮壓超過18.13Pa(146毫米汞柱)、舒張壓超過11.46Pa(86毫米汞柱)者。不能錄取工科的地質勘探、采礦、測繪、水文、公路、橋梁、建筑、民航、海運、海洋漁業各專業,理科的海洋物理、地質地理、地球物理各專業,農科的土地規劃專業、林科的林業、森林采伐、運輸機械、水運各專業,文科的考古專業,刑偵專業、體育專業,藝術類的管樂、聲樂和表演、舞蹈等專業,冶金類及機械類的熱加工(鍛、鑄、焊)、軋鋼工藝專業。
(3)"房間隔缺損"(包括高位室間隔缺損)手術治愈三年以上,"動脈導管未閉"已手術治愈二年以上,體檢時心功能、體制狀況良好。不能錄取工科的地質勘探、采礦、測繪、水文、公路、橋梁、建筑、內河及海洋運輸、海洋漁業各專業,理科的地質地理,考古專業,刑偵專業,體育專業、藝術類的舞蹈、表演專業。
(4)皮膚過敏癥:幼年患過支氣管哮喘,上高中后未復發者。不能錄取化工類專業,藥學、化學專業。
(5)谷丙轉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單位(含180單位)以上者或賴氏法40單位(含40單位)以上者;谷丙轉氨酶改良金氏法高于130單位或賴氏法高于 25單位并伴有麝香草酚濁度(或鋅濁度試驗陽性或其它肝功能檢驗有一項異常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動血凝法陽性者。)不能錄取學齡前兒童教育專業、烹任、食品科學、護理、旅游、餐旅等專業。
(6)無自覺癥狀的輕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積液(小于健側睪丸1/2)睪丸鞘膜積液(小于健則睪丸1/2),無壓痛,無自覺癥狀的精索、副睪小結節,一側隱睪。不能錄取高等軍事潛艇院校。
(7)輕度腋臭(對面檢查僅嗅到輕微臭味)。不能錄取除陸勤學院之外的其它高等軍事院校。
(8)重度下肢靜脈曲張(靜脈血管呈蚯蚓或團狀并伴有皮膚病理性改變。)不能錄取工科的地質勘探、采礦、測繪、水文、公路、橋梁、建筑、民航、海運、海洋漁業各專業,理科的海洋物理、地質地理、地球物理各專業,土地規劃專業,林科的林業、運輸機械、森林采伐、水運各專業,文科的考古專業,體育專業,刑偵專業,藝術類的聲樂和表演、舞蹈等專業。
(9)重度下肢靜脈曲張已手術治愈者。不能錄取藝術類的舞蹈、戲劇、電影及體育專業。
(10)任何一下肢不能應用;兩下肢不等長超過5厘米;脊柱側彎超過4厘米;肌力二級以下,兩下肢均跛行;顯著胸廓畸形。不能錄取野外、高空、高溫、礦山、井下工作專業及刑偵、航船駕駛、運輸類各專業,體育專業,藝術類的表演、舞蹈、電影等專業。
(11)兩耳聽力均低于2米。
(12)兩上肢或兩下肢不能運用者。
(13)除上述各項外,有影響健康和學習的地方病,能否錄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特點和專業要求研究確定。
高考體檢-軍事院校及普通高等學校限報專業的體檢標準:
(1)風濕病,心臟病(臥位聽診,心臟收縮期雜音;心尖區、肺動脈瓣區均不超過二級,偶發性期前收縮,經心電圖或其它特殊檢查,確系生理性;心率,每分鐘 60一100次之間,或在50-60次之間,經心功能測試,確系生理性除外),血管疾病,或肺紋理輕度增強,無呼吸道病史除外),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肺結核(孤立散在的鈣化點、兩側肺野不超過三個,兩側肺門不超四個,或肺野、肺門同時存在不超過五個,任何一個鈣化點不超過0.5厘米,密度大,邊緣清楚,周圍無浸潤現象者除外),結核性胸膜炎(一側肋膈角輕微變鈍,無心、肺、胸疾病史,無自覺癥狀者除外),慢性胃、膽管、膽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細菌性痢疾,慢性腸炎,內臟下垂,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統,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結締組織疾病,較重鉤蟲病,慢性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阿米巴痢疾,絲蟲病(絲蟲病治愈半年以上,黑熱病、血吸蟲病、鉤喘螺旋體病、流行性出血熱治愈兩年以上,無后遺癥,全身情況良好,能擔負重體力勞動者除外),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夢游史、暈厥史,神經官能癥、癔病、遺尿癥(13周歲后未發生過遺尿,無其它心理障礙者除外),中樞、周圍神經系統疾病及其后遺癥。肝科:谷丙轉氨酶改良金氏法200單位(含200單位)以上,或賴氏法60單位(含60單位)以上;排除其它可能原因引起者;谷丙轉氨酶改良金氏法高于130單位,或賴氏法高于40單位,并伴有麝香草酚濁度試驗陽性,或其它肝功能檢查一項異常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動血凝法滴度l:32(含1:32)以上者(① 仰臥立,平靜呼吸,在右鎖骨中線肋緣下捫到肝臟不超過一厘米(劍突下不超過二厘米),質軟,邊薄,平滑,無壓痛,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②體檢時患過肝炎 4年,治愈后再末出現有關體征和癥狀,一般狀況良好,能從事重體力勞動;③既往患過瘧疾、血吸蟲病或黑熱病引起的脾臟腫大,在左肋下不超過一厘米,無自覺癥狀,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④細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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