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12日報道(記者 林先昌)記者了解到,近日,福建省民政廳等7部門聯合印發《福建省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旨在為規范養老機構預收費行為,防范化解養老服務領域經營及非法集資風險,促進新時代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
辦法提出,養老機構應當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出具預收費情況書面說明和風險提示函,詳細說明預收費收取、使用等相關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并在服務協議中明確預收費的項目、標準、管理方式、權利義務、退費條件及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事項。養老機構不得利用格式化條款設定不合理的退費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權利、加重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責任、減輕或者免除養老機構責任。實行預收費的養老機構應當以本機構名義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不得由其關聯企業(組織)或者其他企業(組織)代替本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實施收費行為。
辦法提出,養老機構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
養老機構收取的押金,除辦理退費、支付突發情況下老年人就醫費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養老服務費或者應當支付給養老機構的違約金、賠償金等情形外,不得挪作他用。
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收取會員費不得超過該養老機構單個服務對象月養老服務費的12倍。養老機構以“會員卡”“貴賓卡”收取會員費的,應實行實名制,且僅限本人使用;“會員卡”“貴賓卡”不得具有支付、充值功能。
辦法指出,養老機構預收的養老服務費應當全部及時存入本機構基本賬戶;押金、會員費,應當采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和風險保證金等方式管理,確保資金安全。養老機構不得使用本機構基本存款賬戶、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以外的賬戶或者非本機構賬戶、其他個人賬戶收費轉賬。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采用現金方式支付的,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存入機構相應賬戶。
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要留存一定金額的資金作為風險保證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該賬戶近三年會員費總額的10%,收取不滿三年的,按累計收取會員費的總額計算,且不得低于該賬戶當前余額的20%。
辦法還提出,民政部門依法規范、監督養老機構預收費行為,按規定牽頭做好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以購買服務形式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每年對一定比例的養老機構預收費收取和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抽查審計,并將預收費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綜合監管的重點檢查事項。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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