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摘要:證監會就《違規轉讓證券案件行政處罰實施規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將違規轉讓證券行為分三類并差異化設置處罰階次,明確量罰情節。《規則》為罰款幅度劃定標準,有助于破解“同案不同罰”,夯實資本市場信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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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完善減持規則體系,嚴厲打擊各類違規減持行為,證監會近日宣布就《違規轉讓證券案件行政處罰實施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公開征求意見。業內人士指出,《規則》將違規減持從“量價模糊”真正推向了“明碼標價”,以差異化處罰實現“過罰相當”“精準追責”。

根據證券性質、行為主體、行為特征、危害性大小等,《規則》把“違規轉讓證券”行為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類為“絕對不能減”或稱“無權減持”,即在禁止轉讓的期間內轉讓證券。考慮到實踐中一、二級市場的巨額差價,此類型又可區分為兩小類,即“在限制期內轉讓原始股”和“其他在期限方面違反限制性規定的轉讓證券行為”。
第二類為“相對不能減”或稱“有權但違規減持”,即雖然已經過了禁止轉讓的期間,但在賣出數量、信息披露等方面違反限制性規定進行減持。
第三類為“未按規定暫停交易”。此類行為與通常所說的“違規減持”有一定區別,本質是違反了二級市場的“慢走規則”,通常并沒有明顯的利用優勢“傾銷”股票。而《股東減持管理辦法》《董事高管持股變動規則》等監管文件中也未包含此類情形。基于上述考慮,《規則》對其單獨規定,對應單獨的裁量階次。
對于上述不同類別,《規則》差異化設置了處罰階次,力求過罰相當、精準執法。對危害性最大的在限制期內轉讓原始股行為,將按照轉讓金額的“0-30%-50%-100%”劃分三個裁量階次;對其他在持有期限、賣出時間方面違反限制性規定的轉讓證券行為,按照轉讓金額的“0-20%-30%-100%”劃分三個裁量階次;對在賣出數量、信息披露等方面違反限制性規定的轉讓證券行為,按照轉讓金額的“0-10%-20%-100%”劃分三個裁量階次;對未按規定暫停交易的行為,在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范圍內,適用“倍數罰”的,按照違法所得的“0-3倍-5倍-10倍”劃分三個處罰階次;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適用“定額罰”的,按照“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劃分三個裁量階次。
《規則》還明確了調節量罰輕重時需要考慮的情節。違規轉讓比例不足上市公司總股本2%,或違規轉讓金額不足4000萬元的,屬于從輕處罰階次;違規轉讓比例在上市公司總股本5%以上,且違規轉讓金額在5億元以上的,屬于從重處罰階次;處于兩者之間的,屬于一般處罰階次,處以違規轉讓金額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長期從事投資者權益維護的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對記者表示,《規則》最大的突破,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86條中“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這一寬泛罰款幅度劃定了清晰標準,將違規減持從“量價模糊”真正推向了“明碼標價”,有助于破解“同案不同罰”難題,以差異化處罰實現“過罰相當”“精準追責”。此外,《規則》在約束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等減持主體任性套現,把市場公平還給普通投資者,進一步夯實資本市場信任基礎等方面,也具有重要意義。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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