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福州市老年教育促進規定》獲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頒布實施,為老年人實現“老有所學”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構建覆蓋城鄉
老年教育服務網
《規定》著力構建覆蓋城鄉的老年教育服務網。
根據《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不少于一所場所獨立、經費穩定、師資充足、管理規范的老年大學,并發揮其示范引領作用,為其他老年教育機構提供專業支持。
同時,大力推動老年教育向基層延伸,支持市老年大學、市開放大學和市社區大學通過建立分校、設置教學點、舉辦培訓班等方式,構建市、縣(市、區)、鄉(鎮)、村(居)四級老年教育辦學網絡。這意味著,未來老年人或許在家門口就能便捷地上老年大學。
《規定》還鼓勵盤活現有社會資源,推動教育、衛生健康、文體活動等場所與老年教育場所統籌使用,并支持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服務設施按規定對老年教育活動免費開放或者提供優惠服務。
課程設置
結合閩都文化
在課程設置上,《規定》要求老年教育機構根據老年人特點和學習需求,結合傳承和弘揚閩都文化,設置思想道德、文化藝術、健康養生、體育運動、智能運用等課程。
在師資力量方面,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老干部工作部門建立市、縣(市、區)兩級老年教育師資信息庫,制定準入和退出機制,并鼓勵符合條件的教育、醫療、文藝、法律等專業人才以及非遺傳承人參與老年教學。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對任教人員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和教學任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
在收費管理方面,老年教育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收取學費,并應當向社會公布收費依據、項目和標準。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依法使用教育經費,并接受社會監督。
《規定》還明確老年教育機構不得以養生、保健、投資、收藏等名義開展營利性講座、培訓等活動,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老年教育機構從事封建迷信、商業傳銷等違法活動。
推動“養教結合”
突出對臺特色
《規定》多措并舉,激發各類主體參與活力,并融入鮮明的福州元素。
政府及部門可通過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加以引導,吸引更多優質資源進入老年教育領域,與公辦機構形成互補。同時,鼓勵老年教育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合作,推動“養教結合”新模式。
《規定》還突出對臺特色,鼓勵老年教育機構與臺灣地區老年教育機構交流,合作開展教學研究、成果應用和人才培訓。同時,明確長期居住在本市的老年港澳臺同胞和海外僑胞,符合條件者可享受與本市老年人同等待遇;對達到退休年齡但未滿六十周歲的人員參與老年教育活動,也可參照執行。(記者 李暉)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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