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閩侯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福建鑠升源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一案立案調查。經查,該公司在未對車輛罐體實際檢驗的情況下,為廣東云浮某運輸公司出具2份液體危險貨物罐車金屬常壓罐體檢驗報告,違法所得1000元。該行為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公眾生命財產,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檢測行業公信力。今年6月,閩侯縣市場監管局依據案發時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合計3.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睛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2021)第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檢驗檢測報告:(一)未經檢驗檢測的;(二)偽造、變造原始數據、記錄,或者未按照標準等規定采用原始數據、記錄的;(三)減少、遺漏或者變更標準等規定的應當檢驗檢測的項目,或者改變關鍵檢驗檢測條件的;(四)調換檢驗檢測樣品或者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的;(五)偽造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第二十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規對撤銷、吊銷、取消檢驗檢測資質或者證書等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記者 宋亦敏)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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