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能獲三倍賠償嗎?
法院:懲罰性賠償保護受欺詐消費者,非牟利工具
為湊足索賠金額,消費者在首次購買并發現商品與宣傳不符后,竟再次下單20套同款產品,繼而訴至法院要求對全部21套商品“退一賠三”。近日,倉山法院審結該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對“知假買假”情形下的懲罰性賠償作出明確界定。
2024年9月,林某某在某網店購買了一套宣稱“主體材質為全銅”的淋浴花灑,支付220.39元。收貨確認材質不符后,經溝通,商家退還貨款。此后,林某某又下單購買20套同款花灑,支付5545.52元,隨后就全部21套商品向法院起訴,主張“退一賠三”。
法院審理認為,就第一次交易,商家的虛假宣傳構成消費欺詐,應承擔“退一賠三”責任。因貨款已退,判決商家另支付三倍賠償金661.17元。
對后續20套花灑的交易,法院則未支持“退一賠三”請求,理由有二:其一,林某某在已知商品真實材質的情況下再次購買,商家在此次交易中不具有欺詐故意;其二,其一次性購買20套的行為,已明顯超出“為生活消費需要”范疇,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消費者”。
法官表示,此案判決結果清晰劃分了正當維權與權力濫用的界限,既警示商家不得虛假宣傳,也明確懲罰性賠償制度旨在保護受欺詐的消費者,而非支持消費者“知假買假”或變相牟利。(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林薇)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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