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3月2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吳生林)關于“京華城案”與“政治獻金案”,檢方指控的4項罪名,柯文哲在昨天的一審中,竟然無一逃過。
柯文哲案真正引爆始于2024年8月。當年8月12日,民眾黨被爆出2024“大選”政治獻金申報不實,查賬過程中檢調意外發現部分資金流向與威京集團相關人士有不明交集。8月28日,臺北議員應曉薇企圖從臺中清泉崗機場飛往香港,遭檢廉緊急帶回,迫使檢方提前發動對“京華城案”的大規模搜索。
2024年8月30日,檢廉發動大規模搜索柯文哲住處、辦公室及民眾黨中央黨部。隨后柯文哲經歷“三進三出”看守所的曲折歷程,合計羈押363天后,最終獲準交保并限制出境。
臺北地檢署對柯文哲具體求處有期徒刑28年6個月,主要集中在以下4項罪名:
第一項,違背職務收賄罪。根據臺灣島內“貪污治罪條例”,檢方認定柯文哲收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賄款共1710萬元(新臺幣,下同),其中包含著名的“1500”金流,被認定是事成后的謝禮。此項罪名檢方求刑15年,是全部罪名中最重的一項。
第二項,圖利罪。同樣根據“貪污治罪條例”,指控柯文哲“明知違法”,卻指示部屬違規核給京華城20%的容積獎勵,使威京集團獲取超過121億元的不法利益。此項求刑并入收賄罪計刑。
第三項,公益侵占罪。根據島內“刑法”,涉及“政治獻金案”。檢方指控柯文哲將支持者的捐款與木可公司的授權金,共約6234萬元,透過各種名目挪為私用或轉入私人掌控的公司。此項被檢方求刑11年(兩案并計)。
第四項,背信罪。根據島內“刑法”,涉及眾望基金會款項,指控柯文哲身為黨主席及公職人員,卻未盡忠實義務,將基金會款項挪用于非公益性質的政黨活動或私人事務。此項被檢方求刑2年6個月。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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