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多次牽線仍不滿意、健身私教遭遇調包、美容效果不盡如人意……實體貨物,貨不對板容易退換,可購買服務遇到糾紛,又該如何維權?
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梳理并發布了一批新業態消費維權典型案例。這些案例聚焦婚介、健身、美容等糾紛高發領域,通過以案釋法,為消費者提供了一份權威的“避坑指南”與維權指引。
婚介對象不滿意,能否退款?
“包找到對象”“包結婚”……一些婚介服務機構常以此作為吸引客戶的宣傳語。然而,當服務結束后未能“脫單”,消費者往往面臨維權困境:當初的承諾是否構成合同約定?未能如愿是否理應退款?
家住鼓樓的小蔡便碰到了這一問題。來榕工作的她,偶然刷到了某婚戀網站的廣告。在咨詢過程中,該婚戀網站表示,可以為小蔡持續推薦約會對象,直到“找到適合的”,并提供相應的情感咨詢、婚戀培訓業務。
經過簡單溝通,對婚姻生活充滿憧憬的小蔡花費近3萬元,購買了“伯爵會員”套餐。然而,付款之后,小蔡才發現這其中另有門道:一開始保證的持續推薦直到找到合適對象,變為了有效期6個月的服務。此外,相應的心理咨詢、體檢指導、生活咨詢等配套服務也遲遲未能跟進。
高昂的花費與不匹配的服務質量,讓小蔡漸漸有了悔意,她咨詢能否退費。然而,該婚戀網站以各種理由搪塞,隨后便開始給小蔡推薦約會對象。然而,這些約會對象不是年齡不適合,便是工作忙碌,不符合小蔡的心中預期。
如此拉扯了近3個月,小蔡對該婚戀網站的服務越來越失望,主張撤銷服務合同,全額返還服務費用。然而,該婚戀網站則拿出合同表示,若小蔡單方面終止合同,不僅要按比例扣除服務費,還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雙方不歡而散,小蔡便將該婚戀網站告上法庭。
“相較于一般的勞動服務與智力服務,婚介服務具有特殊性。并非單純提供約見對象的信息資料和安排約見,更需要提供服務方付出更多情感,做好溝通協調,建立信任基礎。”經審理,鼓樓法院法官認為,從雙方聊天記錄來看,小蔡與工作人員的溝通交流并不順暢,也并未提供承諾的婚戀指導。
綜合考慮各方情況,鼓樓法院認定,小蔡不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該婚戀網站應向小蔡返還一半的服務費。
鼓樓法院法官表示,婚戀服務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承載了消費者對情感生活的美好期待。然而,法律無法為“心動”保價,只能為“契約”把關。婚介服務合同具有顯著的人身屬性,其履行以雙方的信任和配合為基礎。消費者在簽訂合同前需增強風險意識,充分了解婚介機構的履約能力和相關資質;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也均需恪守誠信原則,理性、有效溝通。
私教課程被“調包”,假一賠三
微信溝通、私下轉賬、口頭承諾……不少學員購買健身私教課時,習慣與教練直接對接。可一旦教練離職或課程“縮水”,該找誰負責?此類情況又能否順利維權?
計劃健身的小陳對比了多家健身房后,選擇了某公司教練莊某,并約定以360元/節的價格購買30節私教常規課、4節康復課,總價12240元。當天,小陳即付清了全款。
然而,教練莊某僅向公司繳納了8000余元,報備了24節常規課。剩余的6節課程,莊某計劃從其他學員名下私自劃轉。同時,健身房也在沒有告知小陳的情況下,給案涉課程設置了半年的有效期。
這半年內,小陳由于工作繁忙,僅上了3節課。半年后,課程過了有效期,小陳再次前往健身時才被告知課程過期。小陳再與健身房溝通時,才發現課程從節數、單價、有效期均與自己最初的約定嚴重不符。
然而,面對小陳的維權請求,健身房方卻稱此事是莊某個人行為,健身房并不知情,拒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無奈之下,小陳只好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健身房退還相應課程費。
員工個人行為,企業能否逃避責任?審理法院認為,莊某作為健身房員工,其與陳某達成購課合意的行為屬于職務代理,相應法律后果也應由健身房承擔。此外,健身房擅自設置有效期,未如實披露課程信息,其行為已構成欺詐。最終,法院判決健身房退還小陳課程費11160元;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36720元。
“當前,在健身、教育培訓等服務行業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較為突出。部分經營者利用消費者信任,通過員工職務行為隱瞞關鍵服務信息、截留費用,嚴重侵害消費者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擾亂市場秩序。”福州中院法官表示,本案明確,員工在履職過程中與消費者達成的合意,法律后果應由經營者承擔,經營者不能以“員工個人行為”為由逃避責任。
福州中院法官同時強調,經營者對服務內容、價格、期限等核心信息負有全面、真實告知的義務,任何故意隱瞞行為均構成欺詐,須依法承擔退費及三倍懲罰性賠償的責任。
美容遭遇“金蟬脫殼”?
可按比例返還
被“徹底祛斑”“逆轉衰老”等宣傳語吸引,許多消費者滿懷期待地走進美容機構。然而,當療程結束,面對與承諾不符的效果,甚至出現不適反應時,巨大的心理落差往往伴隨著維權困境:效果如何界定?損失由誰承擔?
消費者小毛懷孕之后,肚子上長出了妊娠紋,令她頗為憂慮,便聯系了某美容院。很快,該美容院向她保證,可以持續進行紋路修復,直到皮膚長平為止,小毛便支付了33000元的修復費用。
很快,該美容院為小毛設計了一套包含細胞激活、中胚再生、筋膜層修復、表皮修復四個階段的修復方案,并承諾未達到效果退費。然而,隨后的1年中,小毛在該美容院先后接受了17次修復服務,卻仍然停留在第二階段,達不到相應的效果。
見修復工作遲遲沒有進展,小毛也有些焦急,開始頻繁詢問美容院。然而,院方此時卻玩起了“金蟬脫殼”的戲碼,一邊以“三四階段的總監還未到位”為由,讓小毛繼續接受修復治療,一邊開始申請公司注銷。不久后,小毛再次來到美容院,發現已經人去樓空,無奈之下,小毛將美容院股東陳某告上法庭。
“根據常識判斷,通過修復服務使肌膚恢復到‘長平’基本不具備可能性,該公司的服務承諾存在夸大成分,但公司仍負有通過修復服務消除毛某某妊娠紋的義務。”福州中院法官介紹,陳某某在明知自己的公司尚有未完成合同義務的情況下,沒有通知小毛便注銷了公司,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需要負賠償責任。
最終,結合接收服務的部位、間隔時間及次數等因素,福州中院酌定陳某某返還小毛80%的費用,即26400元。
福州中院法官表示,對消費者而言,需警惕不實宣傳,并注意留存證據;對美容機構而言,應誠信經營,避免作出無法兌現的承諾;對股東而言,則需知悉,公司注銷并非逃避債務的“擋箭牌”。(記者 阮冠達)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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