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摘要:2023年10月至2025年5月,黃某某與鮑某某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私設屠宰場,屠宰銷售生豬。2025年5月該屠宰場被查獲,二人先后被抓。法院認為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綜合從輕情節,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1年、罰金3萬,鮑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罰金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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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泰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經營案。兩名被告人在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情況下私設屠宰場,非法屠宰、銷售生豬,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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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至2025年5月,黃某某分別與鮑某某、陳某(另案處理)違反國家生豬定點屠宰規定,在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情況下,私設生豬屠宰場,屠宰生豬,并分別運輸至各自的攤位獨立銷售,各負盈虧。其中,黃某某售賣私宰生豬的銷售額達20.18萬元,獲利約2.75萬元;鮑某某售賣私宰生豬的銷售額達19.32萬元,獲利約2.63萬元。
2025年5月13日,永泰縣公安局查獲該屠宰場,現場扣押生豬12只、已屠宰的生豬產品及各式屠宰刀等作案工具。同日,黃某某被抓獲。2025年6月4日,鮑某某被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場,非法從事屠宰、銷售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綜合坦白、認罪認罰、退贓等從輕情節,法院依法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鮑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28000元。
案例點睛
我國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私設生豬屠宰點并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經營活動,屬于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刑法》第225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屠宰、銷售,非法經營數額達10萬元以上即屬“情節嚴重”,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若同時存在注水、添加違禁物質等行為,還可能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鄭光榮)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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