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聯合印發《泉州市中心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進一步規范泉州中心市區(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和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下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管理,保障住房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該《細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止。
該《細則》適用于泉州市中心市區政府投資建設,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租金的減免。
根據《細則》,未曾違反過公租房管理相關規定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可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向房源管理單位申請租金減免。租金減免期限的起算時間以申請家庭提交的書面材料所能證明的困難時間為準,減免期限的截止時間不能超過《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租期,減免期限內申請家庭已繳交的租金不予退還。
保障家庭申請減免租金,應當由公租房的承租人向所承租公租房的房源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泉州市中心市區公租房租金減免申請表》,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的,需另行提供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申請租金減免情形的相關材料等。經房源管理單位受理并初審,由市住建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復核并公示,最后由房源管理單位通知申請人辦理結果。
《細則》明確加強對公租房租金減免的監督管理。保障家庭應如實提供申請租金減免的材料,如偽造材料取得租金減免資格的,由市住建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租金減免資格,由房源管理單位追回相應減免租金。申請人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租金減免,并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保障家庭在享受租金減免期間,有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規定行為的,取消其租金減免資格,追回相應減免租金;在享受租金減免期間,不再符合租金減免條件的,應主動向所承租公租房的房源管理單位申報,由房源管理單位初審后報市住建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復核。保障家庭不主動申報的,經核實不符合租金減免條件的,市住建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應取消其租金減免資格,由房源管理單位追回相應減免租金。
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在租金減免工作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尚不構成刑事責任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減免租金50%
一是保障家庭中有1名一級、二級、三級殘疾成員的,或保障家庭中有2名以上(含2名)殘疾人的,殘疾人應持有當地殘聯核發的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二是保障家庭中有符合《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認定條件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對象;三是保障家庭中有特困供養人員的;四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應當給予保障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免交租金
一是保障家庭中有因公犧牲人員遺屬的;二是因突發重病、突發災難、殘疾或其他特殊情況造成保障家庭暫時性經濟特別困難的(一般為6個月至24個月內,如困難持續存在,提供相應佐證材料的,時間可以延長);三是保障家庭中有因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種,每月醫療自費額占其家庭月收入50%及以上,導致經濟特別困難的;四是保障家庭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一級、二級、三級殘疾人成員的,殘疾人應持有當地殘聯核發的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五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應當給予特殊保障的情形。(泉州晚報融媒體記者 謝曦)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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