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業態用工模式下,部分用工單位試圖以“合作協議”模糊勞動關系,這種做法真能規避法律責任嗎?近日,福州中院審理的一起案例給出明確答案:形式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實際用工事實才是認定勞動關系的核心。
2023年5月,江某以全職配送員身份在某超市工作,通過App接單配送,工資由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按月固定發放。同年8月,江某送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該公司卻以雙方簽訂《業務分包服務合作協議》為由,主張雙方是合作關系,拒絕承擔勞動關系責任。
法院審查發現,協議未明確業務范圍、成果標準等合作核心要素,反而詳細約定江某的工作任務與考核標準;報酬按“基本工資+績效”按月發放,并非合作關系的“按成果結算”;江某需遵守公司及平臺管理,統一車輛、著裝,喪失自主決策權。
法院指出,認定勞動關系需看實際履行情況,江某的配送工作是公司業務組成部分,需接受指揮監督,收入為固定勞動報酬,完全符合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特征。最終,法院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勞動關系認定。
案例點睛
勞動關系的認定有明確的法律標準,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即便未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同時具備以下情形,勞動關系依然成立:1.雙方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2.勞動者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對于新業態勞動者而言,若遭遇類似情況,務必注意留存工作記錄、考勤信息、工資發放憑證等證據,一旦權益受損,可通過勞動監察投訴或勞動仲裁維權。同時,用工單位只有規范用工,依法保障勞動者權益,才是企業長遠發展的正道。(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田小玲)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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