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倉山法院審理一起未滿三歲幼童在托育機構受傷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2023年9月,原告陳女士與被告福州某托兒所服務有限公司建立托育關系,將兩歲多的女兒曹某某送至被告設立的托育中心托管。
2024年1月8日,曹某某在托育中心意外受傷,當日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其額部有3厘米橫行皮膚軟組織裂傷,深達皮下組織。經清創縫合,傷口愈后留下瘢痕,因此多次接受瘢痕修復治療,醫療費累計支出2萬多元。
倉山法院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應承擔責任;能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案事發時,曹某某未滿三周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告托育中心受到人身損害,而被告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已盡教育、管理職責。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福州某托兒所服務有限公司對曹某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藍宇)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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